婚姻是每個人必須經歷的一步。說到結婚,也許很多人都打算進入結婚的殿堂,也許有人因為各種各樣的理由打算離婚。相聚是緣分,相守更難,希望大家珍惜彼此在一起的時間。所以現(xiàn)在我們一起看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又有什么吧!
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的總則;
第一條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再婚,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取得結婚證書,才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條依法履行登記手續(xù)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申請結婚、離婚或再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當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xié)助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二章注冊機構;
第四條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區(qū)人民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負責市婚姻登記。
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執(zhí)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確立或解除合法婚姻關系,防止違法婚姻的發(fā)生,維護和鞏固婚姻制度。
第六條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一)依法處理婚姻、離婚和再婚登記(二)接受發(fā)行《夫妻關系證明書》或《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的申請,負責審查和報告(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咨詢(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勤儉婚姻等宣傳教育(五)制作婚姻登記文件的立案、管理和上交工作(六)制作婚姻登記的統(tǒng)計工作。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便捷群眾的原則,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qū)公布。鄉(xiāng)鎮(zhèn)辦理結婚登記的時間,每周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注冊;
第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婚姻登記人員,其中鄉(xiāng)鎮(zhèn)婚姻登記人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可見需要增設其他工作人員兼職的婚姻登記人員。
第九條婚姻登記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yè)務培訓,通過審查,取得《婚姻登記人員證書》的人員負責。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接受婚姻登記。
第十條婚姻登記員工作要求:(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和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guī)定(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工作,不為所困擾,不為私事所困擾(三)建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情接待當事人,禮貌待人(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延。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戚朋友、律師或其他人代理。男女雙方戶籍不在市內,一方父母戶籍在市內,可向父母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應提供反映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書,或提供當事人父子(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發(fā)行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書。
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以下證明書、證明書:(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明書或戶籍證明書(二)所屬單位或村民(居民)發(fā)行的《婚姻狀況證明書》不在本區(qū)、本鄉(xiāng)或本鎮(zhèn)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書》必須蓋街道事務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公章(三)指定醫(yī)療保健機構發(fā)行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書》(四)本人正面無冠最近兩寸單人照片三張。《婚姻狀況證明書》應注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當持有離婚證書(《離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解除證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停書,同樣)。
第十三條現(xiàn)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必須持有所屬部隊以上政治機關發(fā)行的《婚姻狀況證明書》。超期服役士兵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發(fā)行的證明書,可持有當?shù)?、縣人民武裝部發(fā)行的《婚姻狀況證明書》。
第十四條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海外留學者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以向市方戶籍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的公費海外留學者申請婚姻登記,除持有本人護照外,還應持有國家教育海外人員集訓部或其派遣公司發(fā)行的《婚姻狀況證明書》的自費海外留學者申請婚姻登記,應持有我駐外使、領事館發(fā)行的海外婚姻狀況證明書》。出國留學前達到結婚年齡的,必須持有原公司、街道事務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行的出國前的結婚狀況證明書。公務、勞務出國或港澳人員在市內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持有本人護照外,還應持有所在國家或地區(qū)的我的駐外使、領事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發(fā)行的《婚姻狀況證明書》。出國或去港澳前達到結婚年齡的,必須持有原公司、街道事務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行的出國前的結婚狀況證明書。
第十五條勞動教養(yǎng)人員申請辦理結婚登記,除持有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yǎng)管理所出具的婚姻登記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囚犯在拘留或保外就醫(yī)、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不得結婚的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受理。
第十七條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批符合婚姻規(guī)定的,應予以登記,并發(fā)放《結婚證》。當事人離婚的,在離婚證明書上明確記載再婚的日期和對方的名字,按下婚姻登記機關的印鑒和婚姻登記專用印鑒后返還當事人。領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無法取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于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姻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積極聯(lián)系有關機構,做好指導工作。指導無效,當事人仍無法取得必要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在《婚姻申請書》中明確記載調查和聯(lián)系的情況,依法為當事人進行婚姻登記,發(fā)行《婚姻證明書》。
第十九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禁止結婚,不進行結婚登記:(登記:(1)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性未滿22歲,女性未滿20歲的情況下(2)不自愿的情況下(3)已經有配偶的情況下(4)直系血親和3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情況下(5)麻風病、性病未治愈或者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其他疾病的情況下(6)法院判斷離婚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