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遇見問題的時候都會去婚姻法律咨詢,其實有時候有很多問題是常見的用不到婚姻法律師,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婚姻法律知識!
第一、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如下:
婚姻法律知識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賭博毒品多次教育、虐待、遺棄、實施家庭暴力、感情分居2年以上、一方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女性終止妊娠、男犯生育權起訴離婚、其他感情破裂的情況下,其中橫線部分沒有錯誤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第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
1、離婚時除下列個人財產外,其他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分割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1)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于一方的財產。
二、離婚時,一方有下列情形可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發(fā)現(xiàn)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兩年內可要求重新分割:隱藏、轉讓、出售、破壞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
3.如果離婚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另一方幫助,比如住房。
第三,離婚時的債務問題。
1.婚前個人借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個人債務,除非能證明是婚后共同生活;婚后個人借的債務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
2、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有償還義務,即使離婚協(xié)議、判決書、裁定書、調停書明確雙方償還比例,雙方也必須償還所有債務,但一方償還較多,可以向另一方回收。
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義務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婚姻法律咨詢兒童監(jiān)護權問題:
兩歲以下兒童的監(jiān)護權,一般歸婦女所有。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與男子同?。?/p>
(1)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不能和母親住在一起。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兒童的監(jiān)護權。
雙方都想獲得孩子的監(jiān)護權。如果一方有以下情況,優(yōu)先考慮。
(1)、絕育或生育功能喪失;
(2)兒童長期隨其生活,改變當前的生活環(huán)境明顯不利于兒童的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自己沒有不利于兒童的疾病,對方患有長期無法治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不利于兒童與其共同生活;
(5)子女與祖父母、祖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如果祖父母、祖父母有能力、身體堅韌,愿意繼續(xù)照顧子女,也是子女監(jiān)護權歸屬的考慮。
3.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自身意見。
第五,,婚姻法律師說房地產(房地產)問題:
1.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婚前視為自己孩子的贈與,婚后視為夫妻雙方的贈與,其他明確表示除外
2、結婚后,一方父母為孩子購買房地產,以自己孩子的名義登記的,贈與自己孩子子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的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地產,各自以自己孩子的名義登記,房地產以雙方父母的出資額為比例雙方分享,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以下方法分別處理:a、夫妻雙方達成處理意見,按照處理意見處理;b、雙方都主張并同意出價,雙方出價;c、只有一方主張,按市場價評估后,獲得方給予另一方賠償;d、雙方都不主張,拍賣后分割房價。
4、夫妻一方在結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在銀行貸款,結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方名義上的,離婚時房地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
根據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該房地產屬于產權登記方,未償還的貸款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結婚后共同償還支付的金額及其相應財產的附加價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的原則,產權登記方補償另一方。
第六,其他問題。
男人不能提出離婚,但女人可以:
女方分娩后一年內;女方終止妊娠后半年內;上述男子可以提出離婚的特殊情況,如女子所生的孩子非男子所生,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等,法院才會受理。
2.事實婚姻和同居的時間限制是1994年2月1日,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要求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之后即使符合實質要求,也只能同居。解除同居關系,只有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存在爭議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受理,否則單獨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會受理。
4.在以下情況下,彩禮可以要求退款: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2)、(3)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