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婚姻法實施之后,大大的提高了人們的幸福感,但是很多人不明白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內容,更不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是理解的!所以今天跟著小編來一起看看吧!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
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薪金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
5.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關于夫婦雙方財產處置
夫婦財產制是一種規(guī)范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財產的清算與分割等內容,它的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這一條款與《婚姻法》第l8、19條共同構成了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條款。法律對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形式有法定財產制度和約定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制度是指我國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權利。夫妻法定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沒有簽訂夫妻財產契約,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夫妻財產進行分配的制度。
夫妻共同制,是一種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度,它是指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并將各自的婚前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它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共同共有產生于婚姻關系成立時,即婚姻的合法締結標志著夫妻共同財產的產生;第二,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除特殊財產外,所得的全部財產和收入。所謂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我國,所謂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男女雙方領取結婚證后,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時止;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即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是一致的,不考慮雙方對共同財產積累所作貢獻的大小、支出的多少等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的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財產。所以,凡屬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無論其表現形式如何,也不論各自的貢獻多少,即使寺院因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均應屬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享有同等權利。根據這一點,婚前戀愛期間或訂婚期間不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婚后夫妻分開居住或離婚訴訟期間算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了解本條所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應注意以下事項:
1.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是平等的。生產和經營收益。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不僅包括生產、經營所得,還包括工業(yè)、服務業(yè)、信息業(yè)等。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在公司、企業(yè)中進行投資,也有許多人依靠自己的資金或資金來興辦公司、企業(yè),這些人成了大量資金的所有者,經營收益豐厚。企業(yè)所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人獨資等生產經營活動,都屬于夫妻一方或雙方,其所得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在個體工商業(yè)、承包經營戶、公司股東和私營企業(yè)主的家庭中,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較為復雜,一般情況下,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無論投資經營者是一方還是雙方,其經營收益都應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獲得知識產權。作為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既是財產權利,又是人身權利,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后由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另一方專有,權利也只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出版。但知翠產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因作品出版而獲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或商標而獲得的轉讓費等,不論權利人是一方還是另一方,其所得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3.承或贈予所得財產。不論繼承者或受贈人是一方還是夫妻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注明歸一方的財產為該繼承者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4.其他所有財產應歸共同所有。包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下列財產:①一方為個人財產進行投資所取得的收益;②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住房補助和住房公積金;③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以及破產補償。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婚前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問題:①婚前個人財產自然孳息,根據物權法原則,孳息應歸物權者或其他合法權利人。二是利用婚前個人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全文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所得”,即夫妻共同財產。③一方婚前以個人積蓄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因其僅是原財產價值形態(tài)的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故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夫妻一方獲得的獎品的歸屬問題:由于夫妻一方獲得的獎品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因此其屬于獲獎者個人。此項獎金與一般工資收入等不同,是由于一方取得優(yōu)異成績或作出特殊貢獻而獲得的,與個人的人身關系密切,此項獎金是對個人而非夫妻雙方的,故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崗補助金和失業(yè)救濟金的歸屬問題:由于下崗補助金和失業(yè)救濟金具有未來生活保障金的性質,因此在將下崗補助金和失業(yè)救濟金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時,下崗補助金和失業(yè)救濟金可能會對一方以后的生活產生影響。比方說,現在失業(yè)或被解雇的女性普遍多于男性,大多數女性的收入本來就比男性低,再將失業(yè)補助金分配給工作中的男性,女性離婚后很可能陷入生活保障線之下,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大多數人認為,從原則上講,被解雇的人員的福利和失業(yè)福利應該由下崗的一方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