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每一個人來說,婚姻法對于我們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小編也希望會有更多的人去了解它,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2021年婚姻法修改,哪些條例發(fā)生了變動,婚姻法新規(guī)定又是什么?
一,2021年婚姻法修改
1.《婚姻法》:受脅迫一方在請求撤銷婚姻時,開始計算時間為"結婚登記后"。
民事法典:起算點改為“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算”
2.《民法總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在解除該強迫行為后一年內提出。被害方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一年內提出。刪除嚴重疾病禁止結婚的規(guī)定,改為隱瞞嚴重疾病可以撤銷。目前的婚姻法律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屬于不能結婚的情況。
3.《民法》:刪除“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規(guī)定,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必須如實告知對方,否則對方有權要求撤銷婚姻。
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重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后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增的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第1054條【婚姻無效及撤銷后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向對方追償。
4.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
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沒有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范圍。民法:吸收2018年司法婚姻法新規(guī)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婚姻法》第1064條第(四)項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可以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方式證明債務的除外。
5.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
《婚姻法》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愿離婚,均可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前項所定期間屆滿后三日內,當事人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者,視為撤回離婚登記。增加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六?!对V訟離婚法》第1079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應準予離婚。
6.離婚后的子女撫養(yǎng)條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的婚姻法律規(guī)定:“哺乳期的子女,以隨母哺乳為原則”《民法總則》修改為“未滿兩周歲的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增加了可操作性。第1084條(父母子女離婚后的關系)第3項:離婚后,子女未滿兩歲,應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對于兩歲以上的兒童,如果父母雙方在撫養(yǎng)問題上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兒童的原則判決。如果孩子已經超過8歲,他應該尊重孩子的真實意愿。法定共同財產制,也包括在離婚經濟賠償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