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婚姻又可分為多種情形:有效婚姻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必備要件的婚姻;無效婚姻是指雙方未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未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今天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婚姻的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
一,婚姻的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
(1)改嫁。重婚是指有配偶者違反法律,與他人登記結婚。這些人中,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登記結婚,是法律上的重婚行為;雖然沒有結婚登記,但與另一人以夫妻名義同居并構成事實上的重婚行為。重婚無論在法律上還是事實上都是一種重婚行為。
(2)親屬關系禁止結婚。非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不論輩分是否相同,均不得結婚。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結婚的,以表兄妹為主;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但在婚后沒有治愈?;榍盎加嗅t(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病,婚后又未治愈的,要注意兩點:一是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病;醫(yī)學界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指的是精神疾病,以及嚴重不能治愈的傳染病或遺傳疾病。二是婚后未痊愈,即結婚時未痊愈的婚姻效力。
(4)婚齡未滿法定。不到法定婚齡的人,是指在結婚時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橐龇ǖ湟?guī)定,男女雙方不得早于22歲,不得早于20歲。對非法成立無效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應當無條件地解除婚姻關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刑法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歸當事人共有,經雙方同意后,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照顧的原則,按非法同居處理。對于重婚造成婚姻無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一方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一方所生子女按照婚生子女的規(guī)定辦理。
二,關于婚姻效力可以取消的婚姻
第11條被脅迫結婚之當事人,得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關系。被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后一年內提出。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2條婚姻無效或作廢,自始無效。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一居所內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照無過錯方原則作出判決。對于重婚所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能侵犯合法婚姻雙方的財產權。一方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于其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