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我國又很多相關的法律,為此,現(xiàn)在我們繼續(xù)看看,婚姻法民法典司法解釋!
一,婚姻法民法典司法解釋
1.總則。
第1條延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定為《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2條“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第3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同居期間,由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4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j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5條當事人根據(jù)習俗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不同居;
?、缁榍敖o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
本款第二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結婚
第6條男女雙方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以雙方都符合民法中規(guī)定的婚姻實質為準。
第7條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子和婦女,不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guī)定登記結婚登記,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予以區(qū)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都具備了婚姻實質要件,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總局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婚檢。如不補辦婚姻登記,應按照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8條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子,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配偶享有繼承權,則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9條有權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對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這些利益相關者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和基層組織;
(二)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近親為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當事人的近親,理由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第10條當事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當提起訴訟時,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已消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批準。
婚姻法不適用于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的,可以調停。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另作調解處理;沒有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同時作出判決。
第12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如確屬無效婚姻,人民法院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況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13條人民法院對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案件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在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之后再進行。
第14條配偶一方或雙方死亡后,仍有一方或利害關系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15條利害關系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當事人為被告。
夫婦一方死亡的,有一方是被告。
第16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處置的,應當準許夫妻雙方作為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17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三種無效婚姻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缺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告知其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18條「強迫」行為者,以致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及其他方面的損害,強迫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結婚,可認定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強迫」。
由于受到脅迫而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只有被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19條《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一年”,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受到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152條第2款。
《民法通則》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guī)定的「婚姻無效或無效」,是指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如經法律確認或撤銷,婚姻自開始就不受法律保護。
第21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關系的,應當將判決生效的判決寄交當?shù)鼗橐龅怯浌芾頇C構。
第22條婚姻關系經確認無效或被撤銷,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有方式處理,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是一方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