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研究作為反映社會的犯罪心理和行為規(guī)律的學科。介于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跨界學科。既是心理學的一個分支又是犯罪學的一個分支。有時我們可以通過犯罪心理學測試來了解一個人潛在犯罪的概率有多大,如果犯罪心理學數(shù)據(jù)測試偏高,就說明這個人很危險,但是如果數(shù)據(jù)小,我們也不能忽視,因為是潛在心理。
犯罪心理學簡介
犯罪心理學是運用心理學理論和方法,對與犯罪相關的心理活動及其客觀規(guī)律進行研究的科學,也就是從心理活動的角度來探討犯罪的成因的科學。根據(jù)目前的研究狀況,可以將犯罪心理學分為狹義的犯罪心理學與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狹窄的犯罪心理學,只研究犯罪人的心理,也就是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在犯罪過程中的活動,以及如何影響和教育犯罪心理結構等等。廣義的犯罪心理學則不僅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而且研究有犯罪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以及被害者、證人、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的心理和罪犯改造過程中的心理,等等。有些學者認為犯罪心理學是犯罪社會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像犯罪社會學一樣,從一個方面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形成條件,探索犯罪規(guī)律,尋求控制和預防犯罪的對策。那是非常合理的。這說明犯罪與心理學密切相關,也反映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交叉、滲透和補充的發(fā)展趨勢。
發(fā)展歷史
在西方,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前469~前399)根據(jù)人的顏色和頭的形狀,推測人善惡。之后,亞里士多德也進一步探討和發(fā)展了骨相和犯罪關系的理論。到中世紀時,骨相學(見顱相學)盛行,一些學者用它來解釋犯罪及其心理問題。伴隨著科學的進步,一些研究者從醫(yī)學,尤其是精神病學的角度對犯罪心理問題進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有啟發(fā)性的觀點,并使用了至今仍然適用的術語。例如,孟德斯鳩(C.L.S.Montesquieu,1689~1755)在其著名的《論法精神》一書中,首次提出了罪犯精神大變樣的觀點,認為悖德犯、情色犯是精神大變樣的結果和表現(xiàn)。刑事古典學派的貝卡利亞(CesareBeccaria,1738~1794)、邊沁(JeremyBentham,1748~1832)等,都用思辨方法研究過刑罰心理問題,提出許多對當時的社會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觀點。例如,貝卡利亞曾用自由意志的觀點解釋犯罪行為,認為犯罪行為是犯罪人按其自由意志自由選擇的結果,并對刑罰心理問題提出一些精辟的見解。邊沁的“趨利避害”和“避苦求樂”的功利行為準則,對刑事古典學派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
科學研究犯罪心理學,始于19世紀后半葉。那時西方社會犯罪數(shù)量激增,促使許多學者對犯罪心理進行研究,尋求更可行的遏制犯罪的對策。德國精神科學家克拉夫特?埃賓在1872年發(fā)表了第一篇關于犯罪心理學的論文,他被認為是犯罪心理學的先驅,但是他的研究卻沒有系統(tǒng)化。1868年,意大利精神病學家、罪犯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龍勃羅梭(CesareLombroso、1836~1909)發(fā)表了《罪犯論》一書,之后各版本討論了這個問題,提出了很多重要意見,大大推進了犯罪心理研究的發(fā)展。以后,以犯罪心理為名的著作不斷出現(xiàn)。比如,奧地利犯罪學家格羅斯(HansGross)于1898年、德國犯罪心理學家Walffen(E.walffen)于1902年、俄羅斯犯罪心理學家Salmer(1904年)和其他學者在1904年發(fā)表的論文,都推動了對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在進入20世紀尤其是20世紀20年代之后,德國、奧地利的犯罪生物學大行其道,一些精神病學家運用犯罪生物學、精神病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犯罪者和犯罪心理,提出了心理病態(tài)、犯罪人格等理論。這幾種理論觀點,雖各不相同,但都集中在犯罪現(xiàn)象是個體病態(tài)上,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醫(yī)學模式是矯正和預防犯罪的基本方向。醫(yī)生和其他各種所謂“助人事業(yè)”,如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等提供各種不同的處遇措施。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制度也逐步發(fā)展起來。同時,隨著精神分析理論的建立和發(fā)展,以精神分析理念和方法進行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研究已經(jīng)成為犯罪研究的主要趨勢之一。Freud1856~1939,精神分析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弗洛伊德是用雇主的本能來解釋某些攻擊性的犯罪行為,而阿德勒則是用自卑和過分補償來解釋犯罪行為。其他精神分析學者,如德國亞利山、希利(WilliamHcaly、1869~1964)、瑞士艾?;舳?AugustAichorn、1878~1949)等。用精神分析學說中的自卑感、戀母情結、罪惡感、受罰欲望、超我、刺激——反應原理、性格傾向等觀點,來解釋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伴隨著學習理論的興起,一些研究者開始用模仿學習、觀察學習和強化學習來解釋攻擊犯罪行為。以后,相關專業(yè)層出不窮。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歐美一些學者相繼發(fā)表了一些關于犯罪心理學的專著,但總的來說,歐美學者的主流觀點是將犯罪視為一種綜合的社會現(xiàn)象,因此,他們著重于研究綜合的犯罪學和刑事司法,而犯罪心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不作任何論述。相對而言,日本學者卻很重視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早在20世紀初,日本學者壽田精就翻譯了格羅斯的犯罪心理學,同時寫了很多犯罪學的著作,全面研究了犯罪心理學。一九六三年,日本成立了犯罪心理學協(xié)會,并相繼出版了許多專著,如一九七四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一九七八年。
關于人性之善與惡,中國古代思想家與西方古代思想家有同樣的爭論。對此,研究者們試圖通過先天、后天學習和社會教育來解釋人們的好惡,其中間接地涉及了犯罪心理學的一些問題,卻缺乏系統(tǒng)性的探討。自1922年起,陳大齊翻譯了國外犯罪心理學著作,如德國學者馬勃的《審判心理學大意》。但是沒有人專門研究犯罪心理。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臺灣中國刑法學家蔡腳銘才出版了中國第一部關于犯罪心理學的專著《犯罪心理學》(上、下、1979)。犯罪心理學是中國一門新興學科。”文革前,由于各種原因,該學科基本處于空白狀態(tài),文革進入禁區(qū)。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心理學平反,犯罪心理學研究逐步展開。1981年,林秉賢出版了第一部《犯罪心理學概論》。其后,犯罪心理學領域的教材、專著不斷出版,并隨著研究范圍的擴大,逐漸由犯罪心理學擴展到整個法律或法律心理學領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