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法院認定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關系破裂,但通過分析判斷是否破裂,需要綜合看。那夫妻感情破裂,在什么條件下才能離婚?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如何判斷重婚?二是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為法律重婚;二是未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取得雙方承認或親友證言。這是事實婚姻,也是同居關系,婚姻法不受保護。.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長期共同生活,有固定住所,保持穩(wěn)定的。與出軌不同,出軌是指配偶偶爾與自己發(fā)生婚外情或婚外情,一般不能視為同居。
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感情破裂,在什么條件下才能離婚?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的,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這里的分居應該怎么定義?夫妻雙方都不履行夫妻義務,沒有共同生活,沒有相互關心,沒有相互支持,經濟獨立,沒有金錢往來。離異必須是人為的,非感情問題導致夫妻分居,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夫妻感情不和導致人為分居。調解無效后,視為感情破裂。需要注意的是,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后解決婚姻關系必須由民政部門和法院處理。因為分居兩年的婚姻關系不會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