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第三十九條是關于離婚共同財產的,從法律條文上看,新婚姻法解釋三第39條規(guī)定應該怎么去理解,今天我們就一起看看吧!
一,新婚姻法解釋三第39條規(guī)定
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對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所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對夫或妻所享有的權益等應依法予以保護。相對于《婚姻法》中的規(guī)定,該條款中更多的是需要考慮“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
二,新婚姻法全文什么財產是離婚后可以分割的。
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如下:
1、工資、資金收入;
這里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工資、資金收入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付出的勞動所得的各種報酬。例如,股息、津貼等。
2、生產、經驗所得;
這一收益包括來自各行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收益,既包括勞動收入,也包括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個體商業(yè)經營收益等。
3、知識產權收益;
在此,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的知識產權收益,例如稿費、版稅等版權收益,或由于商標、發(fā)明、實用新型設計等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只有估算價值而未投入市場產生收益的不可分割。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必須指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或妻一方的情況下,繼承權的取得或接受贈與發(fā)生在婚姻關系期間,該財產即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