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破裂離婚后,婚姻關系終止,男女可以再婚,再婚也應該辦理婚姻登記,有些男女以夫妻的名義同居,但不辦理婚姻登記,那么如何處理民法典中的再婚事實婚姻財產呢?
一、如何處理民法典中再婚事實婚姻的財產。
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中國不再承認婚姻關系的事實。男女同居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雙方協(xié)商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1)
第三條當事人只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第七條未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應當區(qū)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求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辦理婚姻登記。未重新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二、如何將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房;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用男女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婚前由一方購買或者自建,婚后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房屋;只有部分重建.擴建,改擴建部分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5.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
6.婚后,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一方;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中繼承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以職工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年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職工福利房,由夫妻雙方購買。
以上就是如何處理民法典中再婚事實婚姻的財產以及如何將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