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婚姻登記檔案按年度―婚姻登記性質進行分類,立卷歸檔也要遵循有關原則和方法,婚姻登記主管部門統(tǒng)一領導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一,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為規(guī)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法實施細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婚姻登記檔案是指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再婚登記等事項時所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第3條婚姻登記主管機關應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婚姻登記檔案,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
第4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執(zhí)行下列檔案工作。
(一)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完成結婚登記材料;
?、娼⒔∪黜椧?guī)章制度,保證婚姻登記檔案的完整性、完整性;
(三)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提高婚姻登記檔案管理水平;
辦理查檔服務,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告知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放地點;
辦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手續(xù)。
辦理結婚登記(包括復婚、補辦結婚登記,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㈠《婚姻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婚姻登記申請書》或《補辦結婚登記申請書》;
香港特區(qū)居民、澳門特區(qū)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出國人員、華僑和外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所列證明材料(包括翻譯材料);
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下同)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6條婚姻形成之證明文件,應附送下列文件:
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決定;
?、妗冻蜂N婚姻申請書》;
㈢當事人的結婚證書原件;
(四)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拐賣、解救證明,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的能證明當事人是被迫結婚的判決;
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五份;
第六部分其他相關材料。
第7條辦理離婚登記時,形成的下列材料應存檔。
(一)離婚登記審查員工作安排;
(二)《離婚登記申請書》;
(三)當事人結婚證的復制件;
(四)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
(五)當事人身份證明副本;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8條辦理補發(fā)婚姻登記證時,應將下列資料歸檔。
(一)審查補發(fā)婚姻登記證事宜的表格;
(二)《補領婚姻登記證申請書》;
(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其他與婚姻狀況有關的材料;
(四)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當事人委托辦理時提交的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委托書,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六部分其他相關材料。
第9條婚姻登記檔案,依年、月、日分類。其性質分為四類: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補領婚姻登記證類。
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應歸入撤銷案件檔案。
結婚無效或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結婚登記審核表》“備注”欄上注明撤銷婚姻的相關情況和撤銷婚姻的相關檔案編號。
第10條婚姻登記資料之立卷存檔,應遵照下列原則及方法。
(一)根據(jù)年度文件登記婚姻登記材料。
(二)一對當事人的結婚登記資料構成一冊。
(三)卷內材料按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guī)定的順序排列。
(四)采用有利于保存和使用檔案的方法固定卷宗。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將案件卷宗歸類,并按處理婚姻登記事宜的先后順序排列。
在卷內文件首頁上方空白處蓋上歸檔章(見附件1),并填寫相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宗號、年號、室號、館號、頁號等條目。
宗號:檔案部門為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年份:該文件所屬的年份。
卷軸箱號:卷軸上的順序號,每一類都從“1”開始標注。
館藏編號:移交檔案時按館藏要求編制。
頁面數(shù)目:卷內資料的頁數(shù)。
(七)將婚姻登記檔案按室編卷編號順序裝入檔案盒,并填好檔案盒封面、盒嵴、備考表等各項內容。
文件箱的封面上應注明全宗名稱和婚姻登記處名稱(見附件2)。
文件箱盒內設置有宗號、年份、婚姻登記性質、起止卷和箱號等項目(見附件3)。其中,卷號起始處填寫盒內第一卷和最后卷的卷號,中間以“—”號相連;盒號即盒內文件的順序號,在移交檔案時應按進館要求編制。
請將報名表放在信箱里,說明本箱檔案的情況,并填寫整理人、檢查人和日期(見附件4)。
(八)婚姻登記檔案的分別分類(見附件5);
(九)每年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目錄號為三(見附件6)份。
第11條婚姻登記資料之歸檔要求:
當年的婚姻登記材料應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立卷歸檔工作;
(二)存檔的婚姻登記材料必須完整,卷宗規(guī)范、整齊,復制件采用A4復印紙,復制件和照片應當圖像清晰;
?、鐨w檔章、檔案盒封面、盒脊、備考表等項目,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筆填寫;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打印;備考表和檔案目錄均用A4規(guī)格紙張。
第12條電腦處理結婚登記所產(chǎn)生之電子檔案,應與紙質檔案一并存檔,并依電子檔案存檔規(guī)定(GB/T18894-2002)存檔。
第13條婚姻登記檔案保管期限為一百年。具有持續(xù)保存價值的,可將其延長至永久保存。
第14條婚姻登記檔案之移交,依下列規(guī)定: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立的婚姻登記檔案,應在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保管一定期限后,移交給同級國家檔案館,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行使婚姻登記職能后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將其移交給鄉(xiāng)(鎮(zhèn))檔案部門,具體移交時間由鄉(xiāng)(鎮(zhèn))檔案部門確定。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
(三)經(jīng)撤銷或合并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按前兩款規(guī)定及時移交。
第15條利用結婚登記檔案,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婚姻登記檔案辦理本機關移交工作;
(三)夫妻一方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可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辦理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查閱,委托書應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可持單位介紹信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出具的婚姻登記證明材料以及本人的有效證件,可在訴訟期間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五)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要求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的,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可經(jīng)主管領導批準,確定使用目的合理后,予以審核;
(六)利用婚姻登記檔案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內容進行公開,也不得損害婚姻登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只能當場查閱;復印婚姻登記檔案須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單位公章方可使用。
第16條婚姻登記檔案之鑒定銷毀,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價值鑒定,銷毀無保存價值的檔案,但永久保存婚姻登記檔案目錄。
(二)銷毀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注明銷毀時間、種類、數(shù)量,并予以永久保存。
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派人監(jiān)督該婚姻登記檔案的銷毀工作,確保銷毀檔案不漏銷、不丟失,并簽署銷毀清冊。
第17條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