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內容你理解嗎?伴隨著新《婚姻法》的頒布,大家對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還沒有完全有一個清楚的認識,所以今天一定要跟著小編來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
1.首先,從民事審判的角度來看,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其理由不屬于《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的形式予以駁回;
2.是在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缺陷為由拒絕承認婚姻關系,首先要解決的是婚姻登記的效力問題,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
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司法為民的宗旨,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地,告之內容包括:(1)撤銷婚姻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于解除婚姻關系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前者導致婚姻自始無效,并且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雙方所得財產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2)救濟瑕疵結婚登記相關當事人的方法應為啟動行政程序。(3)行政復議不是前置程序,行政相對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應當指出的是,申請婚姻無效沒有時限,除非婚姻無效的情形消失。但若選擇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則應注意《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期限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期限。(審判實務)婚姻登記瑕疵情形較為復雜,法律后果各異,結合司法實踐中不同性質的案件,對以下幾類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應如何處理進行類型化梳理與分析: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缺陷為由,對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結婚證是否有效提出質疑,認為對方不存在夫妻關系,應如何處理?只要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在訴訟過程中應向法院提供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這是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如果一方不同意配偶的身份,首先要解決的是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問題,這涉及到民政部門。在民事審判方面,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全文中由他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或冒名頂替的;
婚姻登記中,一方或雙方不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由他人代理甚至冒名頂替辦理的,這里又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當事人明知是他人代為辦理結婚登記而不持異議的,雖未親自到場辦理,但有公開舉行婚禮、共同以配偶身份居住、憑結婚證辦理準生證或申報子女戶口等行為,表明雙方締結婚姻的本意。該法規(guī)定,結婚不能由代理人代理,并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辦理,其目的在于保障當事人完全自愿地結為夫妻,這是婚姻成立的基本特點。但是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親自來辦理結婚登記,它所締結的婚姻一律無效。換言之,即使當事雙方親自申請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基本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仍不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所以,只要確定當事人是自愿結婚,并且結婚形式已經完成,結婚登記中的瑕疵就不足以影響婚姻的效力。
(2)一方當事人對婚姻有異議,另一方當事人冒名頂替結婚登記。
以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不僅嚴重違反婚姻登記程序,而且違背當事人的婚姻意愿,被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應當予以撤銷。借他人身份證件辦理結婚登記,結婚證所載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時,如何處理?事實上,因一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的情況并不少見。(1)如有結婚證上所載的當事人對結婚效力有異議,可請求民政當局撤銷結婚登記,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如有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要求離婚,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他們的結婚登記有缺陷,要求離婚的當事人不符合結婚證上所載的主體,從而無法判斷雙方是否有婚姻關系。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其自已的訴訟請求,則應裁定駁回其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變更其訴訟請求,要求解決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法院可以依法審理。(注:夫妻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共同生活的,可按事實婚姻處理。)
(3)結婚證書的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只能約束在結婚證書上的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其他當事人。在我國,婚姻關系的確立采取的是登記主義模式,登記在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才是獲準結婚并經行政機關確認的當事人。行政部門簽發(fā)的結婚證明,實際上是確立了被借用身份證件的人和夫妻之間有真實身份證件的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開公信的效力,是一種形式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沒有法定機關通過法定形式予以撤銷之前,不得直接否定其效力?;谛姓袨榈南鄬π?,此種結婚證的效力不應與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無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
5.一方用假身份證件騙取錢財,用于與對方登記結婚的目的,結婚后不久即不復存在。
如果這樣的話,對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為沒有明確的被告而被駁回,這種情況該如何救濟?
當事人提供假身份證等證明材料騙取結婚證的,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結婚登記機關作為受騙婚姻登記的一方,其行政行為雖然已經存在,但由于存在著重大、明顯的瑕疵,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這種行政行為是一種無效行政行為,主要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認定的。考慮到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這類案件,受騙一方的救濟方式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
6.是指婚姻登記過程中出現的爭議。
依法應當在婚姻登記程序中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當事人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二是應提交必要的證件或材料;三是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準予登記后,發(fā)給結婚證。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缺乏相關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后,暫不發(fā)給結婚證書,待當事人補齊相關材料后再發(fā)給,在這種情況下,婚姻登記實際上尚未完成,法院應裁定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
7.婚姻登記機關對簽發(fā)結婚證書的效力行使越權。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違反規(guī)定跨地區(qū)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未經許可,為雙方都是非本地常住戶口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未經許可,在境外或港澳地區(qū)辦理婚姻登記,違反規(guī)定。如果辦理結婚登記時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是完全自愿的,并完成了結婚登記程序,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法院應當認定婚姻登記機關簽發(fā)的結婚證是有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8.夫妻一方因怕麻煩沒有向登記機關登記,而是托熟人代領結婚證書的。之后兩人作為夫妻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經查明,此結婚證未在民政部門登記存根,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婚姻關系無效。對此,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于結婚證是由登記機關審核登記的,果,審核登記是發(fā)放結婚證的前提,至于為何應有的審核行為沒有在登記冊上記載,這完全是登記機關的責任。結婚登記機關簽發(fā)的結婚證書代表國家對結婚成立的認可,這種婚姻應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條款:第十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姻無效;
1.重婚罪。
2.有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
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