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的步入婚姻之后也會選擇離婚,因為實在是過不下去了,但是離婚也有問題要解決,所以今天我們一起看看,婚姻繼承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由誰去承擔的!
一,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所負債務
1.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或夫妻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與此相對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此,《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2."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意思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人的配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外舉債,即使是以個人名義,原則上債權人均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除非存在下列情形:(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包括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借款是用于個人消費而仍向他人借款的情形。二、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并由第三人知曉。債務人配偶主張存在例外情形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3.婚姻繼承關于債務人將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問題,債權人出借款項后既無管理義務,也無監(jiān)督手段,債務人及其配偶也無法以此為理由要求善意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債務人與其配偶離婚,在離婚訴訟中,或就此問題單獨提起訴訟,債務人的配偶可根據《婚姻婚姻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債務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由債務人一人承擔,并就已償還給債權人的部分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