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的一種存在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依法登記結婚,即夫妻同居形成的婚姻。事實上,婚姻的當事人必須是男女異性的結合。同性不能結婚,只能同居,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處理事實婚姻關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上確認為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雙方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
(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當事人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裁定或者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jīng)濟幫助等問題,適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guī)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以夫妻名義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性條件的,在補辦登記后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處理非法同居關系的原則如下:
經(jīng)調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當一律判決解除。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再婚登記手續(xù),又以夫妻名義同居,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三)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chǎn)分割的,應當一并解決。具體分割財產(chǎn)時,要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chǎn)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收入和購買的財產(chǎn)一般按共同財產(chǎn)處理。在此期間,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chǎn)一般由個人財產(chǎn)處理。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案件,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屬于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chǎn)。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可以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配偶身份;同居期間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性條件的,另一方補辦登記后,可以主張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可以根據(jù)相互扶養(yǎng)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合適的遺產(chǎn)。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求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解除同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