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婚姻的認定也有一定的標準,僅僅同居并不足以成為事實婚姻,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雖然規(guī)定了事實婚姻的定義,但并不意味著我國承認事實婚姻。
一、什么是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
我們所說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婚姻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婚姻。
建立事實婚姻需要下列要素:
1.1994年之前,男子和婦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即男女雙方一直在一起.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2.以夫妻名義同居;
3.在1994年以前同居時,同居具有婚姻實質要件。我們所說的婚姻的實質要件就是男女雙方為建立夫妻關系而必須具備的條件。
(1)雙方都已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自愿的婚姻;
(3)雙方都沒有配偶,也沒有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沒有因醫(yī)學原因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二、未登記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停止了對事實婚姻的承認,但以前由男女雙方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婚姻,即與登記結婚具有同等效力。
由于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事實婚姻的解除也要通過法定方式進行,在實際操作中,如雙方無法協(xié)商解除,通常是去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民政部門常常不受理事實婚姻的協(xié)議離婚請求。
對于與離婚有關的事項,也要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處理。
事實上婚姻是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產物,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未登記的人,盡早進行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