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如果男女之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到民政局辦理手續(xù)的就是我們常說的事實婚姻,事實上婚姻很可能構成重婚罪,那么事實婚姻和重婚罪有何不同?一起來看看吧!
一、事實婚姻和重婚罪有何不同。
對于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事實婚姻”和“重婚罪”這兩個問題較為復雜,且容易產(chǎn)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司法解釋第五條的適用對象為“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
即:在《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之前,男女雙方已達到了結婚實質(zhì)要件,但未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認可的婚姻關系,也應予以離婚。
二、實際結婚和重婚罪有何不同?
如果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且未登記結婚,因此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婚姻關系解除處理。
這就是說,目前的法律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盡管現(xiàn)有法律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后,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是否可判重婚罪處罰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或明知另一方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斗◤汀返乃痉ń忉屔形从伞胺ㄡ孾2001]30號”取代。由于《法釋30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對其所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因此不能與法釋解釋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