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管轄有哪些情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一般規(guī)定,對市民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住所地與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被告的常住地也經(jīng)常發(fā)生變化,解決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偨Y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想知道更多離婚案例大全嗎?關注明君情感為你分享!
一、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
1、對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2、對受勞動教養(yǎng)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
3、對入獄人員提出的離婚訴訟:
4、夫妻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訴離婚案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被告無居住地,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向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是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地址管轄情況。
1.如果雙方都被收監(jiān)或勞動教養(yǎng),則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被收監(jiān)或勞動教養(yǎng)一年以上,則由被告被收監(jiān)或勞動教養(yǎng)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均為軍人,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訴離婚案件,被告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常住地的,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落戶,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
1.在國內(nèi)結婚落戶海外華僑,落戶國家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地或一方在國內(nèi)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外地結婚落戶的華僑,如果落戶國家法院在離婚訴訟中必須由國籍所屬國家法院管轄,應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國內(nèi)最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國的離婚案件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外地人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外地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起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落戶,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由原告或被告當?shù)厝嗣穹ㄔ汗茌牎?/p>
5.國內(nèi)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不承認外地法院離婚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國內(nèi)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