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之間的債務是最難計算的。如果他們計算得不好,如果他們不同意,他們就會上法庭。那么,夫妻雙方是否應該共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呢?讓我們逐一介紹一下。
一、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以下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雙方事后認可。夫妻雙方對債務有明確的含義,共同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以個人名義要求償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在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圖。
二、夫妻離婚時還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共同所有權和處置權。離婚時,可以協(xié)商如何分割財產,但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因此,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享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分享多少共同財產,都應承擔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死亡,還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連帶責任并不意味著要生存的一方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夫妻一方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將隨著死亡而終止,死者的個人財產仍需與生存一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4.如何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順序?
1.正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夫妻離婚后,雙方的財產和債務被分割。為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雙方的財產被分割時,雙方可以同意償還債務。協(xié)議不成的,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