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婚姻法解釋二關于婚姻婚姻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表了《避免無過錯責任與反婚姻法律解釋二第2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所以今天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
一,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
婚姻法解釋二就司法實務而言,以夫妻一方名義借款并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案件不外乎兩種情況:其中之一就是離婚時,夫妻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擔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另外一種情形是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簽訂借款合同或其他借款憑證,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我們都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和思路進行反擊:
二,一是要查明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排除虛假債務。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屬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實踐性合同,只有當出借方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方時,合同才能生效。簽署的借款合同或寫的借據(jù)只能證明雙方達成了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債權人或夫妻一方主張債務成立的,仍須提供證據(jù)證明出借方已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
不需要說明是否實際交付了借款,也不需要說明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了借款,但是,對于現(xiàn)金交付尤其是大額現(xiàn)金交付的案件,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現(xiàn)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借款人的支付能力;當?shù)鼗虍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款項的用途等。
就大額現(xiàn)金交付而言,盡管當事人訂立了借款合同,且借款人也為出借人寫了收條,或者借款合同已明確表明他已收到大筆款項,但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些借條或收條是為了脅迫或乘人之危而寫的,或者是為了掩蓋高利息的情況。所以,不能僅憑收款條或收據(jù)就斷定出借方已履行了實際交付款項的義務,如果借方的抗辯足以引起法官的合理懷疑,則人民法院也應進一步審查借貸事實的細節(jié),并要求出借方提供進一步的證據(jù)來證明借貸事實。
三,引經(jīng)據(jù)典,力圖說服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下面的法理分析和事實說明希望對你在遇到這種困惑時提供幫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管理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文認為,區(qū)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標準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理解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另一方謀取利益所負債務”。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和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9版)第261頁最后一段提到了這一司法解釋在公開征求意見時,這樣寫道:“在執(zhí)行過程中,…的除外”。這一觀點并不能區(qū)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債務”與“個人名義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債務清償本無爭議,但以“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而產(chǎn)生的債務,實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浚诘?62頁的最后一句也是這樣寫的:【3】,有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要求夫妻一方承擔個人債務的權利,不應將共有財產(chǎn)中屬于非債務人的部分清償。但是,除非債務人的配偶同意清償,否則,此種意見與本條司法解釋的內(nèi)在含義并不矛盾,如果夫妻一方在清償個人債務時,當然應當歸還其個人財產(chǎn),而不能用共同財產(chǎn)來清償。但是債務人的配偶可以用共同財產(chǎn)清償其債務?!苛碓?63頁中也有這樣的表述:【4】有人建議……當一方負債時,另一方知情而無異議,實際上就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這種債務實質上是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換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正確解讀是:“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所負的債務,也是另一方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以一方名義所欠債務,即是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由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是否屬于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兩點來判斷。